| 常德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服务时限 | 收费标准 |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 | 服务结果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备 注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104001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工改中介事项(湘审改办发〔2021〕8号已发文,下同) |
| 2 | 项目评估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省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评估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工改中介事项 |
| 2 | 项目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104001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省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评估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2 | 项目评估 | 权限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431004129W00(主)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省级 | 市行政审批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评估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工改中介事项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431004129W00(主)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 工改中介事项 | |
| 4 | 节能报告编制 | 节能审查 | 00010400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节能技术服务 | 节能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 5 | 节能报告评审 | 节能审查 | 00010400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节能技术服务 | 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 6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建议书报告 | 《关于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 986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科学的决策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条件要求的科学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评估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重大项目竞赛应专家评议议;规模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制度示范制度,广泛传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
| 6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431004129W00(主)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项目建议书报告 | ||
| 7 | 财务清算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000105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事务所服务 | 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 8 | 验资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000105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事务所服务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 9 | 体格检查 | 教师资格认定 | 00010501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院承担体检事项。 | 0.5个工作日 | 《关于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改价服[2016]497号) 268元/人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体格检查报告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13条)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
| 10 | 安全评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000109018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单位在申报许可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估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中5.1.1规定,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具有相关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
| 11 | 小型民爆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00010901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单位在申报许可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小型民爆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中6.2 特别要求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4.1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机构,应经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全评价活动。9.1.1 由被评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并出具委书。 | |
| 12 | 焰火燃放场地安全评估 | 焰火燃放许可 | 000109024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单位在申报许可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焰火燃放场地安全评估报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中,7.1 I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应由主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安全评估。 | |
| 13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1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 13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离任审计报告 | ||
| 13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离任审计报告 | ||
| 14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1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14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 | ||
| 14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1100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5个工作日 | 由政府出资,按中标价格由审批部门付费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 | ||
| 15 |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000114008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
| 16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011400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第九条 申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五)资产证明应包括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产权证明。 | |
| 17 |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011400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 |
| 18 |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城乡规划编制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附件2:第七点)。《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20号)(附件1第七点) | 工改中介事项 |
| 1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工改中介事项 |
| 20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 000117011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 | 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城乡规划编制 | 技术审查报告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技术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 21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 000117011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城乡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改中介事项 |
| 2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城区外) | 000115012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城乡规划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工改中介事项 |
| 23 | 出让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报告)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00011505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土地评估 | 出让地价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3条、第22条、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修改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等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法定评估事项)时,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七条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中7.1 地价评估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4.5评估程序(1)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查勘;(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6)撰写估价报告并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署,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 《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委托评估实施暂行办法》(长资规发〔2020〕139号 | |
| 24 | 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测量,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地籍测绘市场调节价;房产测绘政府定价 | 测绘 | 不动产测绘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第三条“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中第一点“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第四条“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 |
| 24 | 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000715001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测量,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地籍测绘市场调节价;房产测绘政府定价 | 测绘 | 不动产测绘 | ||
| 2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431015043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土地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三条第九点: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根据《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并给予适当补偿的程序进行收回。其收回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的规定,“通过按原批准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合理补偿”。 | |
| 26 |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2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评估评审。开采价值低于环境恢复治理成本的,不予采矿许可并说明理由;技术评估评审未通过的,交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完善; 《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三、严格报告编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2号)第二十条 | |
| 27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2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查时间) | 政府采购价 | 测绘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一、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28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2014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
| 29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地质勘察、测绘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 |
| 30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订) | |
| 31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00011501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014年修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
| 32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000115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因挖损、压占、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复垦责任。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一家单位实施测绘,提供相应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1〕1号):“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扩展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前三个建设阶段,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每个阶段中涉及的测绘业务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为: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九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 工改中介事项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5013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00117011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批准、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01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430199009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430199012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测绘报告 | ||
| 33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431017001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 | 市城管执法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绿化面积测绘 | 绿化面积测绘报告 | ||
| 34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 |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431017001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城管执法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 3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00011605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工改中介事项 |
| 3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000116055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3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 430116036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7 | 放射性监测报告编制 | 辐射安全许可 | 00011601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性监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权限内党政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事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含省以下法检两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工改中介事项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权限内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民政、体育、退役军人等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权限内新建公路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8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权限内党政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事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含省以下法检两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 3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权限内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民政、体育、退役军人等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权限内新建公路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3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审查 | 431004110W00(主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行政审批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咨询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4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000117006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 4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001017007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 工改中介事项 | |
| 4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0011705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1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 工改中介事项 | |
| 41 | 招标代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备案 | 431017357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实施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 招标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工改中介事项 |
| 42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000117015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五点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43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000117051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消防技术服务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 |
| 44 | 建设工程质量常规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0010170060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个工作日 | 行业指导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常规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2018年修订)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 | |
| 45 | 造价咨询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43101736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单位与咨询公司合同自行约定 | 行业指导价 | 工程造价咨询 |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条5.1.2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第五章第一节第100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 |
| 46 | 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批准、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01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设备检测报告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年438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人防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逐批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单位实施质量监管提供依据。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 46 | 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430199009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设备检测报告 | ||
| 46 | 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430199012W0Y(主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设备检测报告 | ||
| 47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430199009W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防办法〔2015]35号)第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186号 | |
| 4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000718017000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工改中介事项 |
| 49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咨询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000118031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 | 20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审批咨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 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申请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 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 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工改中介事项 |
| 50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 |
| 51 | 出具老码头评估合格检测报告 | 港口经营许可 | 000118018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老码头评估合格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湘交港航〔2018〕70号)第七条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之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码头(以下简称老码头),经具有水运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实验检测机构评估合格,其经营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港口管理机构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管理机构不应要求企业提供岸线批准文件。全省老码头结构质量技术检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 |
| 52 |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000118026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 |
| 53 | 出具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00011802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
| 54 | 出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 431018084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 55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果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000718011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
| 55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果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00011802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
| 55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果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000718010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
| 55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果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430718050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
| 56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000118036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 专用车辆要求。(1)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 56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00011803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 56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00011801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
| 57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造价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报告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年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发)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
| 57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00118058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造价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报告 | ||
| 57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0011805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造价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报告 | ||
| 58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加固、改造方案制定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000118006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暂行规定》(湘交路政〔2018〕139号)第七条 依法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五)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有工程、养护等部门签具的意见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评估报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查,对桥梁进行检测,计算承载能力,选定运输路线,制定相应的通行、加固、改造方案)。 | |
| 59 | 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000118008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
| 59 | 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000118009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
| 59 | 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00118012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
| 60 | 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鉴定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430718051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工程质量检测意见、鉴定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 61 | 出具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000118023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检验检测服务 |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条......(四)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
| 61 | 出具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430718050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检验检测服务 |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
| 61 | 出具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00011803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检验检测服务 |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
| 62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000118006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7]1407号) | |
| 63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00118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发布)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颁布) | |
| 63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000118031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九条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严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业。 | |
| 64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997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理应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该对房屋建筑工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利益的审查内容。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三条交通建设管理部重点国家重点运输工程人民建设项目设计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经省级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行政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项目设计处理。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设计管理。设计审理,对施工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利益、安全、工程建设责任标准的进行审查。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级别不官方原设计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级别级别。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该不公开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事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应该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的优化建议审批部门在前,应该委托非原创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 |
| 65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造价咨询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报告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年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发)湖南省政府825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设计概算,是该项目的投资最高条,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
| 66 |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000118004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17年发布) | |
| 67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3号令) | |
| 68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 |
| 69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编制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 | |
| 70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802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价 |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
| 71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00118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 | |
| 71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00118058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 ||
| 71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00118059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 ||
| 72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咨询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18049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7号令) | |
| 7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00119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工改中介事项 |
| 7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000119001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08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2015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2017年)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5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2017年)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工改中介事项 |
| 7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000119010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工改中介事项 |
| 76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000119010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资政〔1995〕457号,2014年修订)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 7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或经济补偿方案评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000119016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或经济补偿方案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资政〔1995〕457号,2014年修订)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 7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00119012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一般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承诺制(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证明和移民条例》(201年国务院第679号令批) 国务院令第679号 国务院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阶段性目标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省、移民、直辖市政府或者政府是否会产生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安置节点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型中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款、《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监督管理办法的保持》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六条 | |
| 79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 权限内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 430719007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一般90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 《水库大坝安全识别办法》 (水建管〔2003〕271号) 水利部 第十一条 (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水闸安全认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 | |
| 8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00011900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一般90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
| 8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000119003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一般90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
| 82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000119007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
| 83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000119010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84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000119008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常德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工改中介事项 |
| 85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000119008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常德市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资政〔1995〕457号,2014年修订)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 8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000119009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常德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 87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000119009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常德市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 88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430168003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文旅广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工改中介事项 |
| 89 | 考古勘探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430168003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文旅广体局 | 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勘探发掘由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其他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发掘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政府指导价 | 考古发掘 | 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四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工改中介事项 |
| 90 | 建设单位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000168010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文旅广体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考古发掘 | 建设单位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
| 91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000123023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工改中介事项 |
| 92 |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000123018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 93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00012302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
| 9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00012302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9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00123029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 95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000723011000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第四章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 | |
| 95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00012302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 ||
| 96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000723011000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 |
| 96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00012302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 | ||
| 97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0Y(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工改中介事项 |
| 98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0Y(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工改中介事项 |
| 98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000125039000(主项)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9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3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9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3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
| 1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00012504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现场整改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三)项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1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000125036005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现场整改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 1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00012504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现场整改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101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000125046001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第(十)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 |
| 101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000125036006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
| 102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000125046001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第(五)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
| 103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2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25个工作日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104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1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 105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000125045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106 |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000125036004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
| 107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000125036004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 |
| 108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 |
| 10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1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 11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37011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 111 | 烟花爆竹企业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000125036006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烟花爆竹企业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
| 111 | 烟花爆竹企业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000125046001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
| 112 | 出具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 | 000131023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113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的验资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 431099047W0Y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 | 市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验资报告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七、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受理并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 湖南省编委《关于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9号)“一、关于职责调整”“调整的职责”“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职责调整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 |
| 114 | 设立典当公司的验资证明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000155001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第三章,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关于典当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48号)附件1 设立法人机构审批表,申报材料18.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附件5 减少注册资本金审批表,申报材料7.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验资报告;附件6 增加注册资本金审批表(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申报材料8.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验资报告。 | |
| 115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000164139001 | 行政许可 | 国家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影响评价报告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门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工改中介事项 |
| 115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430164045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影响评价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1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000164139001 | 行政许可 | 国家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工改中介事项 |
| 1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430164045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1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000164116000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
| 117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000164139001 | 行政许可 | 国家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报告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和征收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风景、生态环境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工改中介事项 |
| 117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430164045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
| 118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430164005W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资产评估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进行其他建设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国有林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法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伐除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119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000125035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市地震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 工改中介事项 |
| 120 | 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000109037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
| 120 | 出具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 机动车登记 | 000109036000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报告 | ||
| 121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000154001002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气象局 | 审批部门委托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工改中介事项 |
| 12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00154001001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气象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技术评价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工改中介事项 |
| 123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000107012000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无线电管理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
| 124 |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000107045001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 | 市无线电管理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